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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會及榮民榮眷基金會業務調整歸併系列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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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編按】為避免政府有限資源重複配置,輔導會與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(以下稱基金會),通盤檢討救助慰問及就學補助區隔,以符社會福利衡平性的原則,本期續以問答方式,讓榮民眷瞭解有關榮民子女就學補助作業相關規定。
 
◎問:新修正的榮民子女就學補助,輔導會與基金會申請對象如何劃分?
答:新修正的榮民子女就學補助「申請對象」劃分如後:
一、輔導會:限子女就讀國中、小學至高中(職)、五專前三年止,排除原就讀大專院校「大學」部分,調整由基金會辦理。
二、基金會:限子女就讀大學(含專科第四、五年級)以上,亦排除原就讀「高中、職」部分,調整由輔導會辦理。
三、輔導會及基金會「申請對象」雖有所區別,惟仍維持均由輔導會各縣市榮服處受理申辦。
◎問:本次新修正的基金會「大學以上榮民子女就學補助」核發資格為何?
答:符合下列各款情形榮民或遺眷,有未滿三十歲的就讀大學子女:
一、榮民(含配偶)或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、生補費、贍養金者。
二、榮民(含配偶)或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(構),或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。
三、榮民(含配偶)或遺眷經財稅資料中心核定,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者。
四、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(含專科四、五年級),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,操行七十分以上。
五、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,得準用遺眷規定,申請子女就學補助。
六、碩、博士研究生僅限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遺眷子女,可申請就學補助。
七、榮民前配偶(不具榮民身分),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,準用前六款之規定。  (資料提供:輔導會第一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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